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办理工程结算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按如下办法执行:
1、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执行固定价格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如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不予调整价款的,其工程结算中的税金税率是否调整执行其合同约定。
2、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执行固定价格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如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价款的,其工程结算中的税金税率调整办法如下:
(1) 2018年5月1日起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如2018年5月1日前未缴纳过增值税,在工程结算中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2) 2018年5月1日起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如2018年5月1日前已缴纳过增值税,在工程结算中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工程价款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A×(1+11%)+B×(1+10%)。其中:A: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中的税前工程价款;B: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前工程价款。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