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及解读;赣建字[2022]5号 ;江西省住建厅;自2022.3.1起施行及解读
来源: | 作者:段工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1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

 

2022-03-01 16:19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受国内外市场供需和宏观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钢、铜、铝、玻璃、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持续走高,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和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动态调整机制,正确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合同内容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或显失公平内容。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合同条款中对价格波动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现行有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等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合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调差部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三、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解决。

四、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内,相关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费用作为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及时足额支付。

五、为满足工程计价市场化需要,减少和降低履约工期时限内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影响,各地要大力推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施行,积极做好防范和减少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规范发承包双方合同履约行为,密切关注建设工程造价相关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情况,提高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频率,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材料,及时发布价格风险预警,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日

附:解读:《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doc

 

 

 

 

 

 

 

 

 

 

 

 

 

 

 

 

 

 

解读: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

 

一、出台的背景

受国内外市场供需和宏观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钢、铜、铝、玻璃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持续走高,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为维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正确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等有关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波动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问题,公平合理和妥善地消除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计价实施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工程结算纠纷隐患,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助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533条第1款:“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动态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9.8.1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2.9.8.2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意见》共分七条,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时的防范措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调整措施、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补充措施、材料价款的支付、鼓励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各级主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职责等内容。

1.关于合同签订时的防范措施。《意见》明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2.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调整措施。《意见》明确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当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现行有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等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3.关于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补充措施。《意见》明确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4.关于材料价款的支付。《意见》明确施工合同履行期内,相关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

5.关于鼓励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意见》明确鼓励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积极做好防范和减少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

6.关于各级主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职责。《意见》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情况,提高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频率,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材料,及时发布价格风险预警,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意见的特点:

1.涵盖施工合同的全生命周期

一是在施工合同形成和签订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应对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二是已成立的合同对施工生产要素价格波动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发生情势变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诚信、公平的原则,根据本指导意见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合理分担风险。

    2.可以缓解承包的资金压力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或扣减

    3.可以有效避免农民工资拖欠和项目工程款拖欠

    鼓励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有助于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能够有效避免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