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捷公司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的解读B7
来源: | 作者:段国平 | 发布时间: 2026-09-04 | 7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的解读B

(江西正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内部学习资料,随时更新,可及时查询,勿外传)

 

1、某结算项目,是2018初招标的,控制价以一般计税法计价的,当时增值销项税税税率为11%,当时承包人为小微企业,2018年预付了部分工程款,承包人开票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现在我们才结算审计,该承包人已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招标文件约定为总价合同,可调整设计变更、签证等。

解读:

1、查看招标文件,没有对增值税税率单独约定,则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政策性法规变更,是合同约定风险费以外的可调整内容。

2、招标控制价编制,是以一般计税法计价(当时增值税税率为11%),招标文件没有对投标人的纳税人身份(既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进行约定。

因而,不管谁中标后,合同价格不变,也就是说,按一般计税法计价不变。

3、按上述2点,承包人虽然税务部门核定其增值税税率由3%变更为9%,实际与工程计价无关,是其与税务核算有关。

一般计税法计价=按除进项税额的税前价*(1+增值税税率),既=原已开发票的税前价*(1+11%)+未开发票的税前价*(1+9%)。

假如,结算价中,税前价格为100万,2018年,承包人已开增值税发票3%税率的发票金额为60万元,则推算其已开票税前价格为=60/(1+11%)=54.054万,则未开票的税前价格为=100-54.054=45.946万元,

未开票结算价既45.946*(1+9%)=50.08114万,则总结算造价为=60+50.08114=110.08114万元。

 

2、旋挖桩钢护筒长度,在江西省2017定额中没有说明,需要调整时,取多长?

解读:2018湖北年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 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第113页,旋挖桩钢护筒说明按2米长考虑。江西省定额没有说明,可参照此执行

 

3、结算审计中,若审计方在有竣工图的情况下,必须要承包人出具现场完工照片,否则不认可认。                                                               

解读:该审计要求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如:5.5.1条: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条: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 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条规范,说明,造价鉴定只需依据完备的竣工图纸,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计量即可;若审计方对双方均已认可的竣工图的计量结果有异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未施工,则按竣工图计量结果进行鉴定。若审计方对竣工图有异议,且有具体证据证明未施工,现场若能复核,可现场复核。若审计方对已有证据(竣工图)的否认,则审计方应该出具现场已完工程照片情况,而不是,必须要求承包人提供现场已完照片。

 

4、建设工程质量五方责任是谁?怎样认定的?

解读:一、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分别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二、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需依法发包工程,提供真实准确原始资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不合理价格竞标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3、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5、监理单位应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若因建筑材料等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缺陷,供应商和生产商可能担责。

如各方违反规定导致质量事故,需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5、解读法规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另一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的意愿; 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不利状态; 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详上述;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记者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很多人看来,凡是价格的波动都应该认定为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这种观点对不对?此外,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究竟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事先能否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答: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不同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一般认为,正常的价格变动是商业风险,但因政策变动或者供求关系的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涨跌,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将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应当认定发生了情势变更。这里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正常的价格变动是量变,是商业风险,但如果超出了量的积累,达到了质的变化,则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所谓质的变化,要求价格的变化必须异常,从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当然,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问题是,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人民法院能否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合同?对此,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同于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导致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而是通过裁判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确定具体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时间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最后,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国家通过司法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因此,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应被认定无效。

当事人约定人工费、材料价格不调整,通常情况就不能擅自调差。但承包人因人工、材料价格涨幅很大,继续施工会导致其明显不公,若符合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调价。再按法律机构决定执行。

 

4、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第十条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第十一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案例:某近期(2026.8)的小装饰项目,招标人的采购文件只有预算总价16万元(没有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人的投标总价为14万(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总价),签约合同价为14万元(合同附件有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总价)。若承包人解释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有效。请问怎么结算?

解读:

投标价中综合单价是否作为结算依据,详2024清单计价标准2.0.20条: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合价及其综合单价等价格。即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是响应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没有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投标人就不存在响应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现在出现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承包人自主填报的,不属于投标价中的清单综合单价,投标价中只有投保总价才是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因而属于无清单工程量的下浮率投标,按当前本地工程计价规范执行,按中标后的设计图纸据实结算*(1-投标下浮率)。

 

7、案例:某粮食产业园二审项目:

1、其招标文件中,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按2013清单计价规范,由承包人按图审图纸编制预算,报财政局评审,再按投标下浮率10%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

2、其它条款:除设计变更、签证、材差超5%外、政策性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变。

3、合同约定,该项目要求获奖(获得市安全生产标化工程奖、质量标准化工程奖),奖励结算总价的3%,未获奖时,则按奖二罚一执行。

请大家想想,怎么理解、审计?

解读:

 1、此处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并不是结算时,把财评的控制价工程量重新计算;该句话是在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栏目里,是说承包人和财评咨询单位,对图审图纸的工程量按实计量、计价的意思。 从“结算”的释义来解释: 动词,把一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 大家注意,“结算”的含义,并不是我们造价行业的通常说的预算、结算,可以是任何时段的经济核算。

2024清单计价标准 2.0.35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解除时、竣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结清

注意,工程结算包含工程实施过程中、解除时、竣工后的计量计价;若要明确是竣工后的结算,则要明确是竣工结算”,如2024清单标准的10.3条;若是施工期间过程结算,应注明“施工过程结算”,如2024清单计价标准的10.2条。

2、从招标文件变更内容看,只允许设计变更、签证、政策性调整、材差超5%以为的调整,其余价格不变,这就是总价合同,注明可调价内容,其余不变。 财评后的图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不能重新计量,综合单价除约定的允许变更外不能调整。

3、工程未获奖时,按“奖二罚一”。 意思是奖二(如单位 元)罚一(元),或处罚只是按奖励的一半,既若获奖时按结算总价的3%奖励,未获得奖时,处罚总价的1.5%;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