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印发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鉴字[2005]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印发的《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试行一年来,社会各方普遍认为,该收费标准符合江西实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省定的价格幅度内,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 费 项 目单位收 费 标 准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元/具1500-2000
死亡方式鉴定元/具1500-2000
死亡时间推断元/具1500-2000
致伤(死)物认定元/件800-12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800-1200
死后个体识别元/具2000-2500
尸体尸表检验元/具800-1200
尸体解剖元/具2500-3000
开棺验尸元/具3500-5000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200-600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元/例500-10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200-600
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600
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
性功能鉴定元/例500-800
医疗纠纷鉴定元/例3000-500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600-1200
医疗费审查和医疗费鉴定元/例600-1200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元/例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元/例1500-2500
智能障碍鉴定元/例1000-1200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元/例1200-2200
亲子鉴定(DNA)元/例2000-4000
性别鉴定元/样本800-1200
种族和种属认定元/样本1500-2500
五、法医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元/样本·项400-700
定量毒物分析元/样本·项600-1000
六、司法会计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1.5-2%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七、文书司法鉴定元/检材1000-2000
八、痕迹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元/检材2000-3000
其他痕迹鉴定元/检材1000-2000
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500-2000
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6000-12000
十一、建筑工程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2-4%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十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录音制品元/件400-800
录像制品元/件800-1200
磁盘、光盘元/件400-700
图片元/件300-500
十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元/件500-700
十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元/件2000-4000鉴定过程发生的质检费另计
十五、保险赔偿司法鉴定寿险按赔付金3-5%财保按赔付金1-2%
十六、司法资产评估
按鉴定结论标的2-3%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十七、司法鉴定人出庭费元/人·次100
注:1.计价单位中的“样本”是指按规定提取收集的样本数;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2.七项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未包含因鉴定需要的其它检查(测)费用和仪器设备租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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